抗辩权如何行使有什么条件?
抗辩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在民事法律省体现的非常的多,比如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不仅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而且每种抗辩权都还具有自己的特征,那么抗辩权如何行使有什么条件,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一、什么是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现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至。如果甲在没有履行的时候要求乙履行,乙就有权拒绝甲的履行请求,这个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甲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卖方在没有交货时或者所交货物完全不合约定时即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有权拒绝卖方的请求,买方行使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现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届至,但卖方发现买方企业濒临破产。如果买方既不履行其债务也不愿提供担保的话,卖方即可拒绝买方的交货请求。
在实践中,企业在行使抗辩权时一定要慎重。因为实践中的情形很复杂,法律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须要有对理论的全面把握和对事实的准确判断。有时抗辩权运用不当很容易导致自己违约。企业在运用此权利时,应当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避免出现事与愿违的后果。
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其实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还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如果想要终止抗辩权也非常的简单,只要符合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这三种条件,就可以直接终止。而且在行使抗辩权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法定的抗辩权行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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