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不管是我国的法律,还是国外的法律,都有规定相关的抗辩权力,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我国的合同法就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行使诸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后履行抗辩权等权利保障自身的利益。那么,抗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详情参考下文。
一、抗辩权的概念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抗辩权的特征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利如果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其行使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比如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法谚有云:“诉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则是永久的。”此处的永久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与抗辩权分类中的永久抗辩权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所以,不但永久抗辩权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时抗辩权也具有永久性。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辩权之外,多了请求权这样一个保护层。请求权有可能受侵害而消灭,但这时无非是失去了抗辩权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抗辩权已无须再产生,但其本身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这时本来就没有抗辩权的存在。
三、抗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一) 对于不经过司法程序,在当事人之间直接提供或相互交换担保书,担保函直接出具给债权人的处理方法;
当债权人决定提起诉讼时,应同时将担保人列为被告,一并起诉,并表明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如果债权人在起诉时,未将担保人作为被告一并起诉的,则在诉讼过程中,应追加担保人为被告;
如果在诉讼中,未对担保人提起诉讼的,当进入执行程序时,不能对担保人直接进行执行;
担保人负一般担保责任的,需在确定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后,另行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如是连带责任的担保,则应对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对于通过司法程序,采取保全措施获得担保人担保的处理方法:
1、通过诉前保全获得担保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应主动将担保人列为被告,如债权人未对担保人起诉的,法院应该向债权人说明法律后果,或者由法院直接通知担保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通过诉讼保全获得担保的,法院可以通知担保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凡在诉讼中未将担保人列为诉讼当事人的,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将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书对担保人进行执行。
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明文规定关于抗辩权的保护问题,只要当事人符合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由于没有行使,或着行使不及时导致自己遭受损失的,只能向对方索取赔偿。但是,仍有不少学者研究了关于抗辩权的保护问题,提出了诸多意见,您可以参考一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现在的交通工具比较众多,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相对的带来了很多问题,交通事故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在频频发生,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了一......
·1999年3月份出生算童工吗
在我国,对于雇佣童工一直是明令禁止的,雇佣童工不仅不利于童工本身的发展,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而许多人对于童工的定义并不明确,不知道怎样......
·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及庭院用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继承,因为土地是国家资源,是国家所......
·不授予专利权的包括有哪些
不授予专利权的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
·河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有权对土地资源进行征收利用,并且当地政府会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金或补偿措施。那么,您知道河北省农村......
·买房子首付款收据丢了怎么办?
买房子首付款收据丢了怎么办?...
·起诉离婚会传第三者吗?
起诉离婚会传第三者吗?起诉离婚会不会传送第三者需要分情况讨论。一般来说,法院不会主动要求第三者出庭作证,但是如果原被告中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故意杀人犯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故意杀人犯罪辩护要点有哪些?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要点一般在犯罪动机上。如果强调无犯罪动机案件性质就会向过失杀人方面转化,判处会轻。如果故意杀人的......
·员工违法牵连在侵权责任认定上的作用有哪些?
员工违法牵连在侵权责任认定上的作用有哪些?员工因公司违法而被牵连,公司不承担违法责任,但应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
·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家,又或者是售卖房屋时只转让房......
·一、父母离婚母亲欠债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
一、父母离婚母亲欠债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一般情况下,母亲所欠的债务子女是没有义务偿还的。1、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则父母欠下的债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