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务关系出现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

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的话我们是可以得到工伤赔偿的,这是我们为了工作应该得到的,不过当前还有很多人自身不会注意到这些问题,出现工伤问题时也不会进行报销要求赔偿,还有的人知道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赔付,但是又不知道要怎么操作。那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呢?
  
  工伤医疗费由谁出呢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供您在实务中参考: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出现后我们需要向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得到相关的补贴,让企业事业单位承担这些医疗的费用和相关的补贴费用。但是如果不知道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的话,后续也就无法得到相关的补偿,自身的权益就因此受到了损害,所以这些问题是我们一定要掌握如何处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
      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法院判监外执行是否能当庭释放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司法机关之间还要办理监外执行的手续。对于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一、担保无效的情形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


·最近很多城市的社保的缴费标准都有所提高
      最近很多城市的社保的缴费标准都有所提高,在这一标准之下,很多人都纷纷开始补缴社保,但是目前来看还是有很多人未将社保缴齐,包头的社保补交截止时......


·
      能,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或本人驾驶证到本地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


·离婚协议不履行如何起诉对方
      一、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该如何起诉在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应该怎么办呢?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


·酒驾肇事逃逸应该如何认定
      1、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0(含)毫克就可以构成酒驾。酒后驾车处罚标准为罚款500,扣12分,暂扣驾照3个月;醉酒驾驶处罚标准为行政拘留15天,罚款......


·委托合同的终止啥时有效
      委托合同的终止啥时有效一、委托合同解除(一)双方的任意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的事由以......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几种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几种(一)全部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二)平等责任......


·未领取结婚证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未领取结婚证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未领取结婚证的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的施工合同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性原则,在无特殊情况下如建筑物被行政主......


·摩托车无证驾驶撞死人如何处理
      摩托车无证驾驶撞死人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判定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果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交警会通过现场的判定和侦查来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