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中国诽谤或侵犯名誉如何认定 诽谤的名誉权侵犯的情况在现代社

中国诽谤或侵犯名誉如何认定
  
  诽谤的名誉权侵犯的情况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虽说这种现象随着人们的素养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会越来越少,但当前我们还是应该去了解关于诽谤和侵犯名誉权的相关信息,因为我们在工作生活社会生活中是可能会遇到这些问题的。那中国诽谤或侵犯名誉的认定是什么呢?
  
  诽谤罪的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诽谤罪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4)追究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诽谤罪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是公诉案件外,一般均为自诉案件。
  
  4、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怎么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诽谤和名誉权侵犯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虽说都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很好的认知可以知道情况的话,处理问题起来也会比较麻烦,可能还会因为认定错误出现问题。中国诽谤或侵犯名誉的认定是我们都需要去了解的,遇到问题的话也比较方便去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中小企业股东纠纷怎么处理?
      中小企业股东纠纷怎么处理?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


·追尾无证驾驶汽车怎么划分责任?
      无证驾驶被追尾不用担责,但是无证驾驶要受到处罚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处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夫妻一方担保产生债务
      丈夫和妻子的担保是一种个人行为,应视为个人债务,但法院可强制执行另一方的存款。主要理由如下:为了澄清一方在丈夫和妻子期间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被骗1900跨省能追回吗?
      被骗1900跨省能追回吗?被骗1900跨省有可能会被追回,但是由于网络诈骗1900元,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程度,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更......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


·企业股东变更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资料?
      企业股东变更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资料?一、股东变更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


·2023年如何打医疗事故官司
      2018年如何打医疗事故官司一、病人一旦遇到医疗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医院争吵,这没有用。首先要做的是马上要求封存病历。请注意,病历是医疗事故......


·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有什么后果?
      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有什么后果?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有什么后果?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所面临的后果就是将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电表购销合同范本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哪些
      电表购销合同范本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哪些一、合同主体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平等的宗旨,经双方认真洽商,就甲方向乙......


·公司强制辞退不合格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公司强制辞退不合格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不需要支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


·耳膜穿孔最新司法鉴定轻伤标准
      现如今有很多的人都会发生一些耳鸣什么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就是耳膜穿孔,而且耳膜穿孔的也有很多的不同。耳膜穿孔主要是对传入的声音也有所减小,而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