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律援助范围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法律援助范围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义务等,让公众了解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引导经济困难的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在解答咨询、转交申请等方面的作用,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方便公民寻求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申请,要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赔偿请求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
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 则不予赔偿。一般来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具体说来,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只对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给予赔偿, 对其它人身权的侵害, 则不予赔偿。另外, 对于政治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就业权等公民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赔偿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利益的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国家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 民事赔偿对物质损害不以直接损失为限, 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 不包括间接损失。只赔偿财产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对公民而言, 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受到违法职务行为的侵害, 势必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国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初由于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认识与准备均不足,《国家赔偿法》无论从“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只在该法第30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情形之一,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这样的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 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不足, 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法律援助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律援助范围基本可以确定为经济水平确实有困难的,年龄超过法定年龄的、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在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要确认是否符合赔偿的条件,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由专业的律师陪同向有关部门提交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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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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