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越来越不安全,个人信息犯罪常常与电信网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越来越不安全,个人信息犯罪常常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给公民的个人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危险。我们知道,只要非法获取公民信息500条以上等信息的就属于犯罪,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怎么判?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500条如何判处?
  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500条具体判处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 数量数额标准。
  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50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 严重后果。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在我国,未经本人允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属于违法的。相应的认定标准,其中与非法获取的数量有关,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500条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坐牢是难免的,具体的年限还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但不会超过七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什么是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
      什么是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


·腰椎打钢钉是几级工伤事故?
      腰椎打钢钉是几级工伤事故?一、腰椎打钢钉是几级工伤事故?腰椎打钢钉是几级工伤事故需要根据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果来进行判断,但这种情况下的......


·一般人格权有哪些权利2023
      一般人格权有哪些权利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样的?
      不少人觉得国家赔偿的主体主要就是相应的行政机关,其实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还是比较的广泛的,对于司法机关如果因为一些错误的行为而使得当事人的权益......


·购买什么二手房需谨慎
      购买什么二手房需谨慎1、产权交易有限制的房屋也就是说,有没有被抵押、涉讼;是否被列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为集体或划拨;是否属于安居用......


·醉酒的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喝完酒之
      醉酒的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喝完酒之后执意要驾驶机动车,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个行为,我国将这种行为也入刑了,您都想要清楚......


·夫妻一方造“假债务”的处理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


·关于技术合同纠纷的时效的问题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


·d倒闭公司融资后倒闭怎么办?
      d倒闭公司融资后倒闭怎么办?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经济模式不断出现在人们的实现,近年来,融资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经常听到某某企业完成几轮融......


·对于女方婚姻出轨怀孕财产分割如何分割
      对于女方婚姻出轨怀孕财产分割如何分割女方婚姻出轨怀孕在财产的分割的时候男方可适当要求多分财产。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管理人不能解除以房抵债合同,债务人必须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合同向债权人交付抵债房屋?
      当然不是。虽然管理人不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以房抵债合同,但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