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也像人一样,有生老病死的时候,所以国家特别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企业破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是企业经营不下去,或着资不抵债无法再进行扭转改善的时候选择的一条道路。那么,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一、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首先必须清偿的是企业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然后是劳动者的工资,接着是国家的税费,最后才是一般普通的债权,比如借款、合同结算之类的。企业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必须按照以上顺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清偿顺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减刑是不是必须交罚金
      关于罪犯的减刑问题,部分罪犯在获得减刑机会时会有一些罚金未交,那么想要获得减刑是不是必须交罚金才行?减刑与罚金无关,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的......


·行政诉讼对合同的审查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对合同的审查是怎样的?合同诉讼中,合同为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合同的审查对合同诉讼具有很重要意义。合同的审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对......


·一、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公司可以申请仲裁吗?
      一、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公司可以申请仲裁吗?可以,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一、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债权转让的对外......


·一、南通市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一、南通市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况?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况?我国的合同法中详细说明了关于违约责任这一制度,并且这一制度也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所在。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


·一般轻微肇事逃逸会判刑吗
      一般轻微肇事逃逸会判刑吗?轻微肇事逃逸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


·刑事案件中批捕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案件中批捕是什么意思?批捕是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享有的权利有可以在专利的文件中写明劳动者是发明人或者是设计的人;还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给予自己相应......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情形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下:1、用人单位为......


·注册资本对于公司很重要吗
      注册资本对于公司很重要吗?注册资本对公司是很重要的,公司注册资金大小对公司的影响:1、由于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