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先履行抗辩权要件包括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要件包括什么
  我国的抗辩权吸收了英美法律中关于抗辩权的优点,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合同法中规定的三大抗辩权。三大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今天,我们将针对先履行抗辩权要件的内容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一、先履行抗辩权要件包括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此外,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飞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后履行的一为当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或“先付款,后交货”,均有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若应当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实为违约,则后履行当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二、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负有债务、履行债务有先后关系、先履行债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中止履行债务。除此之外,先履行抗辩权一共有两次效力。我们提醒您,如果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有疑问,也可以咨询法律相关人士。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起诉离婚一方躲着应该怎么办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当中,一方躲着不出庭这样的情况其实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时候是比较常见的。原因可能就是另一方不想离婚,所以对原告方离婚请求......


·车辆损失险是否必须购买
      车辆损失险是否必须购买一、车辆损失险是否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处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以及不可抗拒的,造......


·什么情况下可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


·非上市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是什么意思?
      非上市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是什么意思?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是什么意思?债券转让,又称债券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券......


·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是什么?消防工程作为工程的一种,关系到人民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因此相比较其他工程,对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


·行政复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
      行政复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一、行政复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


·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一、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2)因商......


·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具体内容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


·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可以吗
      一、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可以吗法院在实际处理对夫妻离婚债务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


·超载肇事处罚标准
      超载肇事处罚标准一、货车超载的扣分标准:如果驾驶货车所载的货物超过超过规定质量的30%以上话,根据规定一次性扣除6分。如果驾驶货车所载的货......


·立遗嘱人如何立遗嘱才有法律效
      立遗嘱人如何立遗嘱才有法律效(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