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国轨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我国轨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近年来,我国高速铁路的得到快速发展,我国高铁的总里程在不断的增加,我国高铁铁路的技术发展处于世界先进的水平。因为保证高铁运行的安全,我国轨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着非常高的标准,以下我们我国轨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就对中的路线基桩和铺轨前铺渣标准进行相关了解。
  
  一、 线路基桩验收标准
  
  1、一般规定
  
  正线应设臵线路基桩。轨道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线路贯通测量。
  
  2、主控项目
  
  基桩所用材料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式、外观进行验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查验产品合格证,观察检查。 3、 基桩的设臵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仪器测量、观察。
  
  4、 基桩的测设精度应满足《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中线和高程测量精度的要求。(注:铁建设[2009]195号TB10101-2009于2009年12月1日实行,TB10101-1999同时废止。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仪器测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查测量资料。
  
  5、基桩标志设臵牢固。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一般项目
  
  基桩的标志应设臵齐全,色泽鲜明、清晰完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二、 铺轨前铺碴验收标准
  
  1、 铺碴前应取得线下施工单位线路测量资料、中桩、基桩和水准点,并进行铺碴前路基面检查,复测线路中桩、基桩及路基面高程,形成交接记录。
  
  2、轨道工程开始施工前,线下路基、桥涵、隧道等主体工程及线路复测应已完成,此时形成的资料包括了平、纵断面及建筑物变更设计的重要内容,是铺轨工程重要、可靠的指导文件,应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向有关单位办理接收。
  
  3、施工单位应评估碴场建场检验、生产检验的有效性,检查出场检验报告。
  
  根据《铁路碎石道碴》(TB/T2140)和《铁路碎石道 床底碴》(TB/T2897)标准,碴场建场和生产质量管理均有严格的程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4、轨道与道岔铺碴可合并验收,分别记录。
  
  线路和道岔铺碴作业一般同时进行,为简化进场验收,将其合并。由于线路铺碴与道岔铺碴分属两个分部工程,故检查记录应分别填写。
  
  5、 桥梁及顶面高于路肩的涵洞两端各30m,预铺碴面应高于桥台挡碴墙或涵顶不少于50㎜,并做好顺坡。
  
  6、 路基与桥梁、路基与隧道、无碴道床与有碴道床,以及新筑路基与既有路基连接地段的预铺道碴应加强辗压,长度不应少于30m。
  
  7、双层道床底碴辗压后应满足设计厚度。
  
  8、 铺轨后应及时分层补充道碴并整道。
  
  9、铺底碴 主控项目
  
  底碴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铁路碎石道床底碴》(TB/T2897)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生产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观察检查。
  其检验的数量与检验的方法皆不同。在轨道工程质量中路线基桩和铺轨前铺渣标准是整个轨道工程质量的基础,只有路线基桩和铺轨前蒲渣达到标准,整个工程才能继续进行推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
      1.在衡量个案情形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的条件时,法院应当基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在全面审查申请保全......


·检方决定批捕到判决要多长的时间?
      检方决定批捕到判决要多长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的债务借条算吗?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的债务借条算吗?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的债务借条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


·非要式合同有哪些
      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内容?成立条件是怎样的?非要是合同没有特定的形式,但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依法生效,它与要是合同有着非常显著的区别。那么,您知道......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每当出现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如果无法通过交警判断责任主体时,通常都是各自承担损失,亦或是协商私了。如果说无法判定责任主体可否直接要求赔偿呢,?......


·延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是什么?
      延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是什么?延时加班其实也就是指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这样的行为会对员工休息休假的时间进行占用,也算是对员工利益的一种侵害,......


·如何反驳原告名誉权诉讼案件
      如何反驳原告名誉权诉讼案件原告诉状所列的事实和理由是单方提出的,被告如果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方式予以回应,或直接在......


·借条可以写有效期么,有效期是多久
      借条可以写有效期么,有效期是多久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辞职可以吗?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辞职可以吗?可以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


·财产权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
      财产权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