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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资诈骗15万咋判?

近年来,非法集资日益猖獗,被害人往往是经不住高利的诱惑,诸不知在其高利的诱惑下,往往藏着更大的风险,一般,作案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迟兑现或者不兑现当初承诺的高利,这时候,受害人才知道自己遭遇了集资诈骗。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作案人早已拿着钱跑路了。所以我们一定要稳住心神,不要贪图高利诱惑。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个人集资诈骗15万咋判?
  
  
  
  
  一、基本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基本法定刑,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则规定了自然人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即“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即“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法定刑的规定,应以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不同情形对其定罪量刑。下面针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分别解释刑法对集资诈骗行为人的法定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自然人犯罪: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 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来看,“数额较大”可以认为该起点是5万元,但应注意不能超过数额巨大的起点数额。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笔者以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其中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这里的《纪要》虽不是司法解释,但却对司法实践及法官审理案件有指导作用。根据《纪要》,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可以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即“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而对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笔者以为:可以看集资行为所侵害对象的范围、所侵害对象的群体、集资诈骗的影响、犯罪行为人进行诈骗的手段和方法、集资诈骗行为人利用集资款的去向等等来衡量是否有“严重情节”。
  
  三、综上所述集资诈骗15万怎么判
  
  根据立案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集资诈骗15万,个人集资诈骗,就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可应予立案追诉。“数额较大”可以认为该起点是5万元,但应注意不能超过数额巨大的起点数额。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那么集资诈骗15万应属于数额较大。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基本法定刑,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往往有着糖衣外表,所以我们遇到民间非法集资一定要小心,不要贪图对方所说的高利。当然,如果我们一不小心遇到非法集资诈骗,一定要及时报警。再猖狂的非法集资诈骗也逃不过法网的追捕。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上便是个人集资诈骗15万咋判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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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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