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的规定

如果公民在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权益受损的话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判决后并不意味着赔偿案件的结束,需要当事人凭借法院的判决决定书向索赔义务机关进行索赔,这样才能结束。赔偿义务机关也包括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及理由;
  
  (三)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支付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讫凭证。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申请支付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申请支付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支付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支付材料虚假、无效,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支付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需要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已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在实际情况下不管是行政义务赔偿机构还是刑事义务赔偿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判决决定书时都应该承担这个赔付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服的话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保障自己的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现在越来越多的合作或者售卖物品选择签订合同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有很多人不知道他们的具体义务,这里呢,本站的我们就为您整理......


·一、肇事逃逸暂扣驾驶证后怎么办?
      一、肇事逃逸暂扣驾驶证后怎么办?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参加科目一学习并接受考试合格,就可以清除记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盗窃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有哪些
      对于盗窃罪而言,虽然大多数时候都是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之后,才能定罪处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具体处罚的时候往往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丧葬费赔偿多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丧葬费赔偿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


·私募基金最低出资金额是多少?
      私募基金最低出资金额是多少?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非常多样化的理财方式。然而股票和基金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虽然风险相对较大,但是收益之高也吸引......


·土地使用权赠与要交什么税
      土地使用权赠与要交什么税在公民依法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对土地进行转让,或者进行赠与,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都......


·偷税漏税多少金额判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多少金额判刑事责任?一、偷税漏税多少金额判刑事责任?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


·缓刑又犯新罪先并后减处理吗?
      缓刑又犯新罪先并后减处理吗?撤销缓刑后的数罪并罚,实行先并后减的规则。即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刑事判决重婚民事还需要离婚吗?
      刑事判决重婚民事还需要离婚吗?刑事判决重婚的,民事上还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对于重婚者仍然有权提出离婚,可以和对方协议离婚,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一、交通事故2死2伤全责会判缓刑嘛?
      一、交通事故2死2伤全责会判缓刑嘛?交通事故2死2伤全责可能会被会判缓刑,交通事故虽然频发,但大多是意外,如果驾驶者是无意的,肇事后又勇于承担责......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期限?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否有期限?交通事故赔偿是有期限的,这些期限是依照案件可以进行起诉的时间来计算的,因为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伤害行为发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