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生意人在挑选自己的合作伙伴的时候都需要慎重的考虑,现实中有很多商人之所以或生意失败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没有选对合作伙伴,当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时候,而对方却迟迟没有按照要求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势必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影响,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会为当事人弥补损失一线生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上文我们提到的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总共有四项,其中最主要的最关键的一项因素是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已经到了履行义务的时候并且这个期限已经过了但是对方当事人仍然没有履行的动作或者是履行的意思,现实中很多人可能会着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没有届满九行使先履行不安抗辩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云南省商务厅贪污受贿怎么判刑?
      在云南省最近被查处到商务厅的相关官员竟然在平时的工作中利用自己职权来跟某些市场经营者进行了交易甚至获得了巨额的好处,最后法院对其行为的判定就......


·1、起诉抚养费流程包括
      1、起诉抚养费流程包括(一)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二)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


·间接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不真正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一、代位权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


·什么情况行政诉讼可以驳回
      什么情况行政诉讼可以驳回一、什么情况行政诉讼可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


·扬州商标抢注应该怎么办
      扬州商标抢注应该怎么办一、扬州商标抢注应该怎么办首先,明确对方是否为“恶意抢注”,若确定为恶意抢注,在还未抢注成功时可以在对方注册商标的......


·离婚的时候怎样分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的时候怎样分夫妻共同债务1、首先要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什么?关于婚姻问题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你在婚姻过程中民事纠纷,解决好婚姻问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幸福感,......


·青岛市建筑工程合同去哪个部门备案 一、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青岛市建筑工程合同去哪个部门备案一、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制度1、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备案流程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权转让债权人并没通知债务人的后果是什么?
      债权转让债权人并没通知债务人的后果是什么?一、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则......


·沈阳人比较爱喝酒,不少车主喝酒后还继续开车,这种行为是比较严
      沈阳人比较爱喝酒,不少车主喝酒后还继续开车,这种行为是比较严重的,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此,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特别是醉驾的查处力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