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规定,在国内所有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以当地的收入生产等水平来作规定的,所以根据全国各地区生产收入经济等等各差异,征地补偿计算标准也会不相同,那么,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法律网站的小篇一起来看看吧。
  
  
  (一)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六、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二、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三、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以上有关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的总结。综合上述,能清晰了解到广西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的具体事项,也能根据以上标准反应出,广西近年的经济以及各项发展,一直在不断地持续增长中的。更多相关问题欢迎随时查询律师网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不定期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不定期租赁适用的,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


·缓刑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


·工伤认定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应考......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当今社会,可能很多人都接到过来自某某公司的骚扰电话,问你是否需要这样,是否需要那样的推销电话,接到这样的电话很多公民都表示厌烦,都奇怪他们怎......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在发生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劳动纠纷后,有不少的当事人会求助于劳动仲裁部门的帮助,如果经过劳动仲裁还难以解......


·结婚两年多离婚财产怎么进行分割
      结婚两年多离婚财产怎么进行分割《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


·行为人仅骂人算侵犯名誉权吗?
      行为人仅骂人算侵犯名誉权吗?一、行为人仅骂人算侵犯名誉权吗?行为人仅骂人算侵犯名誉权,具体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下所述:(一)侮辱侮辱是指......


·煤炭公路运输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
      煤炭公路运输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煤炭公路的运输合同,是在我国法律的允许下,双方符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下签订的交易合同。其中还包括对于......


·被检察院批捕后还可以取消吗?
      一、被检察院批捕后还可以取消吗?检察院批捕后还可以取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私募基金亏损算谁的?
      私募基金亏损算谁的?一、亏损算投资者的1、投资的亏损不管是股票还是基金都是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2、私募基金发生亏损,亏损部分由投资者承担。基......


·消费者在购房或家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纠纷,由于自认为占理而
      消费者在购房或家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纠纷,由于自认为占理而心高气盛,动辄要求对方“法庭上见”。殊不知,法律重“据”不重“理”,因此有理未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