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单位要怎么发放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前,一般都会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工资报酬,试用期也不例外。那么要怎么发放试用期工资呢?实践中单位以员工正在试用期为由而拒绝发放工资的情况有不少,如果单位不单位不发试用期工资怎么办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试用期该如何发放工资?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单位不发试用期工资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也应如期发工资,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单位不发试用期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试用期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的此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予以维权。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应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甚至是不发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作为劳动者,如果您遇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的情况,您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依法维权,不过,此时您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才行。如果您不知道具体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您可以咨询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中国人收养外国小孩的流程是怎样的?
      中国人收养外国小孩的流程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的经济实际逐渐加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逐渐提升,故而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中......


·同性恋者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中国收养中心不为同性恋者寻找收养对象。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承认异性婚姻组成的家庭,不承认同性恋家庭的合法性,同性恋家庭不受......


·高空坠物砸车保险不陪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如今的城镇人口密度越来越大,拔地而起的建筑物也已经越来越普遍,与之相对的就是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开始不断涌现。因为不断的有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最后却......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


·上班加班费是怎么算的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


·医疗过错癌症误诊怎么办
      医疗过错癌症误诊怎么办常人眼中的“误诊”与法律上的“误诊”是两个概念。在一般人眼中的误诊,是从上帝的角度来看的,只要医生所作的判断与实际不相......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该怎么判刑?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该怎么判刑?按照规定,驾驶人想开车上路,首先得拿到驾驶证,如果无证驾驶则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对于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力......


·一、夫妻分开两年自动离婚吗?
      一、夫妻分开两年自动离婚吗?夫妻分开两年是不会自动离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准许离婚的一个条件,只要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区别是什么?
      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区别是什么?一、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区别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


·股权质押后可以过户吗,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过户吗?
      股权质押后可以过户吗,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过户吗??根据国家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质押可以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分类的标准是质押的标的物。今天我为......


·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