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入狱多久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入狱其实也就是坐牢,在我国只有罪犯才需要到监狱坐牢服刑。而在服刑期间,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话,则也是可以被减刑的,也就是在原判刑期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那具体来说入狱多久可以减刑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入狱多久可以减刑
  
  刑法规定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行为人可以减刑。犯罪行为人入狱后减刑时间的计算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但是不同的刑期,减刑也不一样。
  
  (一)入狱可判处减刑的时间计算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二)实际执行刑期限制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一)减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虽说罪犯在服刑期间满足了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但此时对可以减刑的时间也是作出了要求的,而不是只要入狱就可以减刑。具体来说入狱多久可以减刑呢,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而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误工费怎么计算?手术等医疗行为属于人为可控范围之内,于是就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从而对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害。我国各项法规都对人身......


·半月板损伤算几级工伤
      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后妈算不算孩子的监护人?
      后妈算不算孩子的监护人?后妈是合法的监护人,如果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继母可以成为监护人,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且父亲与继母一起在抚养你的话,......


·需要支付解除残疾员工的赔偿金吗?
      需要支付解除残疾员工的赔偿金吗?一、需要支付解除残疾员工的赔偿金吗?需要支付,残疾员工解除合同的显然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纠纷是我国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如果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了,那就有可能需要我们去进行司法鉴定,那么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今......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


·银行保函怎么办理?
      银行保函怎么办理??????银行保函,就是人们常说的保证书,是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银行保函是由三方确立的关系,当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内......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会遇到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矛盾,矛盾难以协商解决,业主往往感到无奈,最后是以业主的妥协告终。相关专......


·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承担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谁承担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这属于诉讼费用,应按照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


·老年人拟定遗嘱机构有哪些?
      老年人拟定遗嘱机构有哪些?公证处。老人立遗嘱不一定非要到公证处。老人申请遗嘱公证,但老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是如何确认的?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是如何确认的?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