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
  
  在现代经济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双方权利的重要依据.但交易风险无处不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经济和财务状况等随时可能发生变故。在明知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遭遇巨大损失时,如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来规避潜在的风险,减少经济交易中自身利益损失呢?下面我们就简单的和您聊一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中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这种权利对于抗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形成这种抗辩权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义务方面的牵连性,与违约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注: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抗辩权能够暂时拒绝履行债务,但又不同于违约,从某些程度就能够有效保护抗辩人的权利.根据现实交易状况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合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可以促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更好履行义务,有效降低潜在的经济风险.所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于保障自身利益,减少不必要经济纠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法律规定怎么样才算商标侵权?
      法律规定怎么样才算商标侵权?1,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2,是销售......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可以延迟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合同有哪些
      合同有哪些法律约束力?一、合同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生效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


·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做出时限是怎么规定的?您都知道,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做什么事情都是讲究时效性的,例如我们所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时效,这都是通过时间的约束......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赔偿吗?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赔偿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建......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是什么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一、解除抚养关系补偿多少钱?
      一、解除抚养关系补偿多少钱?解除收养关系,不需要补偿抚养费。因为办理完毕收养手续,养父母和子女之间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就像亲生父子之间义务一......


·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费用?
      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费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付不起诉讼费可以打离婚官司吗
      ?要是夫妻中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离婚态度又很坚决的话,此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对于起诉的一方而言,起诉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交纳一定数额......


·无意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
      无意与故意伤害区别是什么?无意和故意伤害的区别在于当事人主观意图,是否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


·一、试用期期间是否随时可以辞职?
      一、试用期期间是否随时可以辞职?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