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先履行抗辩权补充责任包括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补充责任包括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合同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抗辩权。这种权利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免受违约带来的损失,有很大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先履行抗辩权补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补充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1、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
  
  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者来说,负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应当通知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一履行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应当将拒绝的意思明确通知对方。当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
  
  2、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约定甲方1月2日发货,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付款,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综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补充责任就是行使抗辩权会带来的法律责任,详言之,后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一方则需要补救已经履行的不符合要求的给付,只有是指符合合同要求后才可能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两种例外情形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两种例外情形是什么?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老人去世房产能隔辈继承吗?
      老人去世房产能隔辈继承吗?一、老人去世房产能隔辈继承吗?老人去世后孙子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房产,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法律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法律也是需要适应我们的现实生活的发展的,因此,我国会对于一些法律当时规定的不是很具......


·管制缓刑假释分别是什么机关执行?
      一、管制缓刑假释分别是什么机关执行?管制缓刑假释分别由公安机关、法院、当地司法机构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刑法》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


·常见的企业融资方法有哪些
      常见的企业融资方法有哪些企业发展需要资金,但是资金短缺会限制企业的快速发展,这个时候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融资需要讲究......


·债务重组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方式
      债务重组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方式一、债务重组是什么?(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


·朋友欠钱一万块钱不还怎么办?
      朋友欠钱一万块钱不还怎么办?朋友欠钱一万块钱不还最好找到对方,然后和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还款。或者是请亲戚朋友在其中予以协调缓和,然后达成调......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一、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是什么(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在这个物质需求日益发展的社会上,工资收入是支撑着每一个职工和劳动者正常生活和物质精神需求的最重要的保障,而在此当中,用人单位扮演着决定职工工......


·交通事故调解书有怎样的效力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但是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赔偿的各......


·醉酒驾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醉酒驾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有哪些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