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合同法辞职提前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很多劳动者的权益。而对于辞职这类情况,劳动合同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辞职提前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有关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的资料,希望您能从中找到需要的信息。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上文是我们为您介绍了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对于辞职这类情况,劳动合同法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看完了上文,相信您对劳动合同法辞职提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辞职规定还有什么疑问,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来获得专业的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无法协商的争议时,大多会选择走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


·农村谁继承家产谁养老吗?
      农村谁继承家产谁养老吗?不是。是否赡养老人与老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给财产没有关系。子女即使放弃了继承权,也有必须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1、我国《民法......


·打离婚官司的技巧是怎样的
      打离婚官司的技巧是怎样的生活中,夫妻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离婚的时候,一方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你想在打离婚官司中胜诉,就必......


·债权转让时对保证人有什么影响
      债权转让时对保证人有什么影响主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主债权转让只是使债权人发生变更,而并不改变债的内容。主债权......


·认定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后会被怎样判刑?一、认定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后会被怎样判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1、自然人犯本......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程序
      尽职调查通常程序: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


·对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内容怎么办
      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之后,离婚夫妻就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好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实践中可能出现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情况,那要是发现对方不执行离......


·申请结婚去哪里登记
      申请结婚去哪里登记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雄县企业拆迁能得到哪些补偿?
      雄县企业拆迁能得到哪些补偿?最近,河北雄县为了配合河北省空气治理方案,对辖区内一些高污染企业实现了拆迁改造。这属于政策性拆迁,企业会得到相......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清偿关于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


·一、起诉对方交通事故的材料有哪些?
      一、起诉对方交通事故的材料有哪些?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证据材料,主要包括: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