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

法院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方面的案件,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方面也规定了不一样的立案条件。那么您知道法院立案的条件都有哪些吗?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二、民事、经济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案件
  
  1、起诉状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完整,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明确(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已经依法申请复议;
  
  5、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6受诉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7、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四、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符合格式,内容完整;
  
  2、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有给付内容和履行行为的义务;
  
  3、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起诉;
  
  4、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负有义务的人(公民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执行;数个继承人提出申请执行的,应由继承人之间先对继承份额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
  
  5、被执行的目标明确
  
  6、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7、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范围;
  
  8、本院具有管辖权;
  
  9、有关的法律手续齐全。
  
  上文中,我们具体为您整理了不同案件的法院立案条件,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立案的条件,亦称立案的理由,是指能够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员工隔离治疗期间被开除怎么办?
      员工隔离治疗期间被开除怎么办?员工隔离治疗期间被开除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


·哪些情况下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认为只要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那么就都属于交通事故。但其实这样的理解存在一点的偏差,现实中虽然有些也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但却不......


·发生遗弃罪管辖地是哪里?
      一、遗弃罪管辖地是哪里?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


·公司法人或股东可否担任工会主席
      公司法人或股东可否担任工会主席公司法人或股东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公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不能混同。而工会主席一......


·羁押时怀孕的适不适用死刑
      在羁押时怀孕的适不适用死刑要是女性在羁押时怀孕的话,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是不能适用死刑的。《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


·实际操作中工程质量有哪些
      实际操作中工程质量有哪些问题?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工程来说,质量是其最重要的保证,也是工程建设的根本。然而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


·买二手房要迁户口吗?
      买二手房要迁户口吗在司法实践当中,因户口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


·当事人如何解除委托合同
      如何解除委托合同1、双方的任意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2、委托人......


·取保候审后公安会再次报请批捕吗
      一、取保候审后公安会再次报请批捕吗如果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就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公务员欠债不还怎么办?
      公务员欠债不还怎么办?公务员欠债不还怎么办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


·合同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合同民事诉讼状怎么写?一、合同民事诉讼状怎么写?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当事人是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