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法集资最新条例规定有哪些?

现今很多公司通过集资的形式来筹集资金,维持资金运转。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非法集资,欺骗老百姓的血汗钱。那么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和表现方式有哪些?关于非法集资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收集相关资料,给您提供辨别骗局的小技巧。
  
  一、非法集资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方式
  
  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四、非法集资最新处置条例征意见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负责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中国银监会在其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非法集资有三项突出问题。
  
  (一)、是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
  
  (二)、是涉案领域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领域。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聚迅速。
  
  (三)、是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五、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损失最新条例
  
  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免费的馅饼,我们要端正自己的心态,不贪小便宜。在警惕非法集资最新骗局的前提下,也要告诉自己切勿向犯罪分子学习,被人蛊惑同他人一起作案。一旦发现有人非法集资可立即向警方报案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


·子女承担父母交通事故责任吗?
      日常生活中,有时候父母会开着子女的车出门办事,如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父母没有赔偿能力,这个时候怎么办。这种情况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并不少见,因此......


·交通事故报警打110吗?
      一、交通事故报警打110吗?交通事故打110可以,还需拨打12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增资扩股时以货币资金出资需要注意什么?
      增资扩股时以货币资金出资需要注意什么?一、增资扩股时以货币资金出资需要注意什么?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


·北京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北京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我国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受理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争议问题,所以劳动仲裁一般都是由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就比如说在......


·专利申请可以几个人
      专利申请可以几个人一、专利申请可以几个人根据《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竞业限制补偿必须按月支付吗
      关于竞业限制一般是单位出于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与相关员工约定在其离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与之前工作相同的岗位,作为补偿单位需要支付相......


·离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吗
      当今社会,离婚一事越来越常见,但离婚一事有很复杂,毕竟离婚牵扯到一个家庭。所以离婚后,孩子的归属是个问题,孩子的抚养费也同样是个问题。离婚孩......


·诉前工资财产保全可以吗?
      诉前工资财产保全可以吗?一、诉前工资财产保全可以吗?诉前保全,能保全被诉人的工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什么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您在生活当中肯定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献血的时候,医务人员会对自己的血液问题进行检测,对达不到标准的人员是不可以进行采血的。其实这一系列的要求......


·最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最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