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新刑法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随着新刑法的更新与颁布,刑法中的内容也越来越完善。今天我们就着重来探讨一下新刑法盗窃罪,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的概念是什么,其次,新刑法中对盗窃罪这一个模块的内容有没有更新。然后我们才好确定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希望以下的内容对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的朋友会有所帮助。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相关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就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通过以上所有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关于新刑法盗窃罪标准的答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是私自盗取他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当盗窃数额较大或者盗窃次数较多的情况下,就构成了盗窃罪。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会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什么是缺席判决
      原告和被告都可能因为故意或因其他阻碍无法按时出庭,原告或被告不出庭法院会不会判决?任何一方不出庭都会按缺席判决其败诉,因此在诉讼时间到达时一定......


·主体不同:
      主体不同:(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二)劳务合同......


·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农村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分居期间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就可以主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但要是婚姻关系内夫妻分居的话,分居期间的收入是......


·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案件每天都在上演,肇事受害者不仅会损失财产,还有可能其生命都处于危险状态,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交通法规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


·起诉离婚是什么意思,起诉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
      近年来,以夫妻感情破裂,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故而离婚诉讼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是比较高的,但是尽管如此,依旧有不少公民不......


·确认劳动关系审限是多久?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最有力的书面证明,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已经从事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确定劳动关系......


·贩毒被拘留后物品怎么处理
      贩毒被拘留后物品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结束后,个人物品和犯罪无关的,会及时返还嫌疑人家属。《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信用证属于有价证券吗
      信用证属于有价证券吗?一、信用证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


·预备阶段的终止是犯罪么?
      预备阶段的终止是犯罪么?是犯罪,造成损伤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