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为什么新楼盘土地使用权33年?

为什么新楼盘土地使用权33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们买房只能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在实践中,有的人拿到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会发现剩余的年限已经不足40年或者70年,甚至新楼盘土地使用权33年。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楼盘土地使用权33年的原因
  购房者在购买楼房土地使用权时,房价中包含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在取得产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使用期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只不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权人由开发商变为购房者,如果开发商在6年前就取得了土地证,那么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时间就是从6年前开始算的,你购买了这套房屋,在无形中,土地使用期限就减少了6年。当然,楼房的实际使用年限不太可能完全达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一个房地产项目整个开发流程下来,即使一切顺利也往往需要两三年时间,可以说,实际使用年限比法定最高年限少5年之内,都可视之为正常情况。但造成年限"缩水"的原因很多,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有些原因是客观因素造成的,有的则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开发商闲置土地不及时开发。另外,提醒购房者应该注意的是,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开发商必须将竣工时间、交付时间、入住时间等重要的进度安排明确告知购房者。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延期交付赔偿金额,如遭遇延期交付,购房者可以要求赔偿。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综上所述,新楼盘土地使用权33年的原因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是从开发商获得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日期起算。此后经过开发商的建设、出售等阶段,确实会出现剩余年限不足的情况。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买方应该事前查验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剩余年限。对于这一方面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有针对性的答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继承土地使用权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继承土地使用权手续需要哪些材料?继承土地使用权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产证、身份证、死亡证明、亲属证明等,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


·夫妻买房后一方被告重婚罪房产咋分?
      一、夫妻买房后一方被告重婚罪房产咋分?重婚罪分割财产法律规定是:如果一方被定为重婚罪,将会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损失赔偿,如果有小孩,还要支付小孩的......


·一、内蒙古农民的误工费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内蒙古农民的误工费计算公式是什么?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


·偷税漏税一千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偷税漏税一千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一、偷税漏税一千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偷税漏税一千元会受到的处罚具体如下:1、偷税漏税的行政处罚根据《税......


·肖像授权使用权益规定是怎么样的?
      肖像授权使用权益规定是怎么样的?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


·夫妻财产约定各自所有是否可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
      夫妻财产约定各自所有是否可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


·肇事者逃逸工伤未通过怎么办
      肇事者逃逸工伤未通过怎么办可以申请复议,受伤害职工或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


·在人们工作的时候
      在人们工作的时候,可能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情况,从而产生工伤,需要向公司进行索赔和工伤鉴定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才能进......


·新劳动工伤认定时限是多少?
      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其实是对劳动者受伤事故进行处理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步。如果确认构成工伤的话,则日后可以按照工伤事故进行处理,自然受......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一、一般情况下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