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相关资料。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得知,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审理,是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定的。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活动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会受到惩罚的,而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会直接惩罚主要行为人。生活中我们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终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总要与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规定了企业和员工的责任与义务,还包括了违背合同的惩罚规则。不过有时候,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
·失主遗失物所有权还有吗
失主遗失物所有权还有吗?很多人都经历过不小心遗失物品的事情,有时候只是不重要的小物件,但有时是至关重要的证件以及财物等。而捡到他人财物归还本......
·虐待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虐待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虐待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海起诉离婚房产300万怎么收费?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配有异议而引起的诉讼占了很高比例。夫妻离婚之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房产也包括其中。但由于房产......
·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吗,有哪些相关规定?我们都知道我们在做一些质押时,都需要登记证明。那么很多人都会有疑问,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吗?有很多人可能不会太......
·如果单位犯罪的如何处罚?
单位犯罪的如何处罚(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
·妻子起诉离婚怎么办?
妻子起诉离婚怎么办?在夫妻感情不和时,女方有权起诉离婚。但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到不可挽回的程度的话,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所以说,如果......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依照法律的规定,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在我国工伤认定前工资怎么发
在生活中,关于工伤致残或者致死的事情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如果遇到了工伤,自己在马上就医的同时,也应该申请做工伤认定,为自己的维权做一些基本......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什么?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什么意思(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一、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属于生产假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根据规定,在构成特征方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