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男女结婚后,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都会有所变化,你不再是单独一个人,夫妻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对伴侣的也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但是离婚后,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法规对此有相关的规定。那么,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在这里为您解答。
  
  
  一、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
  
  离婚后双方相互不再有扶养义务。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后不再有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只有当一方生活存在困难时,另一方才具有“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不是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二、夫妻扶养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怎么办?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情结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避免日后无法对分居事实进行举证,或者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争议,最好在分居同时签订一份书面分居协议(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对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等财产所得的归属,以及子女抚养和债权债务等问题明确做出约定。
  
  (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没有约定,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单方申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无效的,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承认,才能视为个人财产。
  
  (二)分居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可以书面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一方的对外债务由借债人自行承担。同时,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类似约定,必须明确告知债权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才能以此对抗对方的债权人。
  
  (三)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便夫妻离婚或分居,也不能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除非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因此,分居期间单独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未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总的来说,夫妻在离婚后相互是不再有抚养义务了,除了个别的特殊情况,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都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要清楚自己的相关权益归属问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问题纠纷。以上是本文对离婚后夫妻双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吗这一问题的相关解答,如果您生活中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上咨询我们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佛山工伤待遇赔偿标准都包括什么?
      一、佛山工伤待遇赔偿标准都包括什么?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
      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一、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不属于工伤,上班酗酒属于违规行为,不能认定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


·重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重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是无效的。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


·高空坠物造成处罚办法会如何处罚?
      高空坠物造成处罚办法会如何处罚?一、高空坠物造成处罚办法会如何处罚?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


·刑拘在逃与批捕在逃区别是什么
      一、刑拘在逃与批捕在逃区别是什么?刑拘在逃与批捕在逃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批捕在逃与刑拘在逃的执行形式是一样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批捕......


·向撞的人要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
      向撞的人要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


·著作权取得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著作权取得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是什么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


·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区别
      一、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区别是什么1.提出方式不同:检察建议,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机关即检察机关没有审级限制,基层人民检察......


·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是怎样的
      登记离婚手续是怎样的(一)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


·异地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
      异地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一、民事诉讼管辖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


·赌博罪的法律界定。
      赌博罪的法律界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二、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