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上班路上工伤的话,此时会耽误上班工作,由此造成相应的损失。因而在之后的赔偿中,就是可以申请误工费方面的赔偿。那此时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该怎么来赔偿呢?可能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律师366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二、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要是劳动者在上班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此时经过认定之后可以确认构成工伤。但此时也不是一定就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通常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进行工伤方面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很多购房者都是在交房之后才会实际对房屋的面积作出测量,而此时
      很多购房者都是在交房之后才会实际对房屋的面积作出测量,而此时可能就会发现房屋面积比实际面积小,遇到这样的情况,自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受到了......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时间怎么算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时间怎么算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


·刑事自诉案件收诉讼费吗
      刑事自诉案件收诉讼费吗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二......


·办离婚一定要两个人一起到民政局吗
      办离婚一定要两个人一起到民政局吗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办理。至于是否需要预约,法律上没有规定,各地民政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婚姻......


·一、离婚时转让股权分割公司财产合法吗?
      一、离婚时转让股权分割公司财产合法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


·离婚重新上诉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重新上诉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离婚重新上诉经济补偿标准是实际方面付出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存单质押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存单质押手续应该怎么办理存单质押一般是需要办理手续,办理手续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划清双方的责任,另一方面就是为了避免发......


·口头约定合同是否有效?
      口头约定合同是否有效人们往往错误地将合同理解为“书面合同”,认为只有白纸黑字地写下来的才是合同。其实,除了书面合同以外,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更多......


·云南大理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云南大理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任何关系着国泰民生的事情没有小事,尤其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例如,征地补偿这个事情便是全国各地的人......


·二手房如何办理过户
      二手房如何办理过户1、信息核对。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


·一、交通事故驾车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一、交通事故驾车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交通事故驾车逃逸交强险公司会履行理赔义务的,商业险一般不会赔偿。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