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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什么?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什么?
  
  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华是十分常见的,由于大多数需要参与诉讼的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或者没有时间亲自处理,所以会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最新颁发的民法总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代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你是否知道修改后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什么?
  
  一、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由于各国关于代理的理论基础、立法模式、种类和具体内容并不相同,国际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问题。绝大多数国家区分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外部关系和代理权分别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但做法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对代理权的法律适用,各国有以下不同做法:(1)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2)适用主要交易合同的准据法;(3)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居所地法;(5)适用代理权实施地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二、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什么?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以及意定代理。代理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在委托书中需要确切的载明代理事项以及代理的期限,在落款处,需要有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需要履行委托书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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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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