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烟台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在计划范围内出生的子女,父母是需要进行社会抚养费的缴纳的,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故而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是不一样的。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各地都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烟台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烟台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主体是在计划范围内出生的子女,当子女出生后,相关部门会将相关文件材料送至当事人出处,在收到该决定性的财产后,需要在一个月内缴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内容有哪些?
      婚姻关系作为维系家庭的纽带,法律专门对此做了规定,随着生活观念的转变,《民法典》中存在许多需要和现今社会观念相适应的地方,所以今天我们就带您......


·交通事故逃离和逃逸有哪些区别
      交通事故逃离和逃逸有哪些区别主要看这类交通违法人员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逃离现场,事后是否主动投案自首。1、区别很大。在于主观上有没有逃避责任的目......


·保外就医容易批准不?
      保外就医容易批准不?现在办理保外就医是比较严格的,在过去往往有人借保外就医之名,进行权法交易、利益勾结、借故枉法,使一些本应受到严格矫正的犯......


·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可以辞职?
      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可以辞职?公司拖欠工资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之后辞职。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法律规定,员工可以因此提出......


·买上小车有必要买划痕险吗
      一、买上小车有必要买划痕险吗?划痕险。专门赔付车身上划痕的险种,在一些4S店和修理厂,车身划痕是可以直接走车损险赔付的,如果平日都是自己找地方......


·故意伤害罪把人打残废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罪把人打残废怎么处罚把人打残废了,可能是十年以上的刑期,也有可能是无期徒刑,这要看危害手段与致残结果(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来综合裁量。......


·一、工伤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应该注意什么?
      一、工伤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应该注意什么?工伤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应该注意: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一定要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开物业公司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开物业公司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物流、电子等商业都开始繁荣起来,不少人都得益于物业公司的开设,才能解决温饱问题,但是,......


·同学欠钱不还还理直气壮怎么办
      同学欠钱不还还理直气壮怎么办?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


·一、有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有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有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是由《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


·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
      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是什么?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应尽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印花税等。现实生活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