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是什么?
一、人大代表选区划分的依据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发生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
选区划分的原则,一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代表联系选民,二是保障选举权平等。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人大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但出现下述三种情况,即新满十八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下述三种情况,即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迁出本选区的人员,则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或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即最后决定。
二、区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是什么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2、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4、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5、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6、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7、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8、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法律规定
《选举法》第二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区人大代表选举的拥有选举权的人员,一定是区里的成年人。并且,在选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有着赞成票、反对票以及弃权的选择。我们要做的便是了解选举人,投出自己的宝贵一票。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对区人大选举进行一下监督,以确保选举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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