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

我们在社会生活,作为一个社会人,都必须得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但是,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现象确实仍然有发生,例如,聚众淫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便可构成聚众淫乱罪,我国法律规定便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那么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一起来学习知识吧。
  
  
  一、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2、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二、聚众淫乱罪的概犯罪处罚
  
  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我们在了解聚众淫乱罪的概念的过程中,除了对它的定义进行分析,除此之外还是要分清聚众淫乱罪与其他罪的区别和界限问题。这是由于聚众淫乱罪与卖淫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不容易分清,所以会导致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因此了解聚众淫乱的概念十分有必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中国刑法走私武器、弹药罪怎么量刑?
      走私武器、弹药罪量刑标准: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走私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


·海关偷税漏税是哪个部门处理?
      海关偷税漏税是哪个部门处理?在金额不大的情形下交与当地公安部门处理,拘留十五天,没收物品,罚款2000元--5000元。一、经海关稽查发现漏交、......


·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


·一、劳动合同不给你是否合法?
      一、劳动合同不给你是否合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


·结婚八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结婚八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的处理原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


·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庭审活动吗?
      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


·合法辞退员工的理由都有哪些
      合法辞退员工的理由有哪些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有哪些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有哪些?当今社会,有点经济基础的家庭都会选择买房子,可是房子买了,钱付了,可是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有了房子纠纷的问题,......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如果经过认定,属于工伤,则工人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社......


·公司债务纠纷怎样处理
      公司债务纠纷怎样处理一、公司债务纠纷怎样处理解决公司债务纠纷,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


·因为第三者离婚有没有精神赔偿(一)违法行为首先
      因为第三者离婚有没有精神赔偿(一)违法行为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