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可以对我国公民进行逮捕的只有国家的执法机关,在取得相应的证件以后,才可以对公民进行逮捕。逮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的。所以为了确保逮捕,在执行的时候能够更加的公平公正,我国刑诉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试行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根据《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包括以下五项的一个或多个: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应当对其逮捕。
  
  三、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符合下列三种具体情形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三种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较为严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当逮捕。
  
  四、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规则》第100条,对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根据《规则》第121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2)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3)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五、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上述资料中,我们详细的为您介绍了刑事诉讼法执行逮捕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如果要对公民进行逮捕,必须有事实证明该公民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并且对于有些特殊情况下是不适用于逮捕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年事过高、案件已过了诉讼期的这些,都是不适用于逮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被判三年六个月怎么可以监外执行
      被判三年六个月怎么可以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


·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民法典判决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2、现行民......


·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


·补办结婚证需要户主吗
      要。补办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本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近期正面......


·在我国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
      在我国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在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后,做出的赔偿除了物质方面的还有可能涉及到精神赔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那......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怎么赔?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性的事物或者是在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的时候所造成的身体需要的伤害。误......


·两个人感情破裂了
      两个人感情破裂了,无法在一起生活了就选择了离婚。离婚过程中对孩子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而离婚后对于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也不懂......


·非法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是多少
      非法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办入职需要啥证件或者材料
      刚入职场的菜鸟们总是面对着很多问题,繁多的资料、陌生的环境、不熟悉的公司还有未知的未来。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一头雾水,像个无头的小鹿一样,......


·车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随着道路上机动车数量的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是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追尾刮碰,还有可能是机动车和行人相撞、刮碰,车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