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关于非法集资最新规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种类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深。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在进行不断地调整的。关于非法集资最新规定就是相关部门根据现在的非法集资的情况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关于非法集资最新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为了使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同时,还规定了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情形和相应的手段措施,以利于对非法集资活动尽早处置。处罚:不停止集资行为将采取法律措施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非法集资人包括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是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参与到非法集资中的话个人的投入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即使投入到非法集资里面的钱被找回也很难得到全部的补偿。同时,最新规定里面加大了非法集资的处罚力度,严厉的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寻衅滋事罪拘留多少天
      寻衅滋事罪拘留多少天一、寻衅滋事罪拘留多少天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


·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的区别有什么?
      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的区别有什么?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大部分都需要签订合同,同时,有签订合同,当然也有解除合同,解除协议,因为有某种原因,单方......


·个体户注销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手续
      由于个体工商户一般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盈亏自负,因此个体工商的存在和消灭都不会对外界产生太大的影响。因而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原因并没有任何的......


·有抚养权的没有抚养孩子怎么处理?
      有抚养权的没有抚养孩子怎么处理?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有哪些?(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


·情形
      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劳动法规多少岁算童工?
      在我国,法律严禁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同时在劳动法和未成年保护法中对于企业使用童工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使用童工,会......


·单位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单位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是指在授予专利权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将发明投入商业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


·在我国诈骗罪与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部分公民由于在生活当中遭遇到过诈骗,因此在以后的生活当中涉及到金钱上的交易都非常的草木皆兵。其实,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诈骗的犯罪活动形式是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