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律规定盗窃罪需要什么证据?

盗窃罪属于传统犯罪中的一种,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盗窃的手段也多种多样。在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时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很多人不知道发最证据搜集的依据是什么。那么,法律规定盗窃罪需要什么证据?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犯罪特点决定证据标准
  
  
  盗窃罪发案率高,情况复杂,各类盗窃罪因其作案地点、手段、目标、对象、作案人员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盗窃罪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现场痕迹是盗窃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
  
  (3)、证人证言比较真实可靠且易获得。
  
  
  (4)、认定盗窃数额的证据在实践中多有争议。
  
  (5)、派生证据是盗窃罪证据中的重要内容。
  
  (6)、视听资料证据在盗窃罪证据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盗窃罪证据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外,其他种类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并对证明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情况下,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盗窃罪证据标准,是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范认定盗窃罪具体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实盗窃罪犯罪事实构成应当具备的证据要素和证据要求程度的规则和尺度。
  
  
  它对认定盗窃罪的证据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盗窃罪证据标准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种认定盗窃罪的最低证据标准。设计某一类具体犯罪的证据标准应当兼顾两个方面:其一,证据标准应当准确、全面、合法。其二,证据标准应当适合司法活动的工作特点和司法人员的思维规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员使用。因而,制定盗窃罪的证据标准,应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主线,以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为表现形式。
  
  
  二、证明对象应包括五个方面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盗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视听资料。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结果证据。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财物损失的证据。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当然,这些盗窃罪证据标准及证据要素,并不要求每一个案件都全部具备。
  
  
  三、应依法收集证据
  
  
  从证据种类入手,应根据盗窃罪证据的特点规范证据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明盗窃犯罪的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涵盖了刑诉法中规定的7种证据和电子证据。司法人员应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盗窃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应当明确自己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如何提取现场物证、书证等等,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合法收集证据,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
  
  
  综上所述,搜集盗窃罪犯罪的证据应包括五个方面,从证据种类入手,也包括电子证据。犯罪证据是法律量刑的重要依据,是证明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明。法律规定盗窃罪需要什么证据?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相关的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审计抽逃出资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处罚
      一、审计抽逃出资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处罚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


·食品安全法解读是怎样的
      食品安全法解读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食品安全法是做了新修改的,但是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很多人都是没有办法明白它具体是进行了哪些修改,修改后有什......


·一、驾驶员涉嫌醉驾是否适用缓刑?
      一、驾驶员涉嫌醉驾是否适用缓刑?醉驾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判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哪个法院?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哪个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


·分类诉讼标的规定是怎样的
      分类诉讼标的规定是怎样的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


·老赖农村唯一的住房能否执行吗?房产如何处理?
      如果子女欠债后,把自己房产赠与或者低价卖给父母,并过户给了父母。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因此,法院是可以执行处理父母名下......


·怎么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医、患双方当......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为什么会延期
      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为什么会延期?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延期的原因都是因为案情比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


·一、出租人如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如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


·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一、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


·签订企业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企业承包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承包中往往会发生一些承包人架空公司权利,转移公司资产或者找竞争公司直接将承包经营项目撬走等这样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