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精神病人该怎么离婚
一、配偶是精神病人该怎么离婚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因此,夫妻一方作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所以依据申请离婚的夫妻目前情况,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具体在民事诉讼中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诉讼程序问题,第二个是诉讼的实体问题。
法院在进行实体审理前,必须解决好诉讼的程序问题,程序是否合法将决定判决的效力问题。涉及到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方面离婚诉讼属于具有身份性质的诉讼,离婚与否必须要求当事人亲自来决定;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对其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其所作出的意思表达和民事行为,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与一般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对精神病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不仅实体问题审理显得复杂、程序问题也显得更为重要。
3、对精神病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的法律程序:
(1)法院应首先确定配偶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如果是,法院应为该配偶指定诉讼的代理人。
(3)安排该配偶的生活、医疗、监护问题。
(4)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实体判决是否准许这对夫妻离婚。
二、精神病人离婚时的权利
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相应的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离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问题需认真考虑,那么,精神病人在离婚时都享有哪些权利呢?
1、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2、帮助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劳动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无法自理,在经济上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在离婚时生活存在困难,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帮助,以解决自己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要是婚后配偶因为受到刺激精神出现了问题,被认定构成精神病人的话,此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配偶是精神病人的就不能再协议离婚了。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通常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出庭,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还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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