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一、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
二、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是有适用范围的,像公务员工单位建立的关系、全日制学生、退休人员从事兼职的活动,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关系。退休人员返聘,为单位提供服务的,应该算作雇佣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有几个标准,其中主要的就是看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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