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很多时候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纠纷。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困扰。另外,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可以索要赔偿吗?这都是和您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那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一、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
  《合同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
  尽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双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综上所述,如果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过程中,发现了不合格的情况,是会依照不同的情形分别去处理的。依照不同的情形,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并且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需要去明确的是工程的质量是高于合同的效力的。如果针对工程质量赔偿标准这个问题还有疑惑的话,也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离婚时对未还完按揭的房屋分割办法是什么?
      一、离婚时对未还完按揭的房屋分割办法是什么?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


·我国对招投标流程的时间节点的规定
      我国对招投标流程的时间节点的规定招投标作为现代企业竞争项目的方式,其对企业的重要性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在招标中对时间的把握也对招投标的成功与否......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公众了解到的很多重要的信息,都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有信息公开的权利,......


·小孩抚养费管辖法院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法治社会在不断的完善,因此在生活中遇到种种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要依据婚姻法来进行解决,确保自己的合......


·夫妻的债务能否因为离婚而免除
      夫妻的债务能否因为离婚而免除一、夫妻的债务能否因为离婚而免除夫妻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


·什么是进出口贸易代理 有什么特点?
      什么是进出口贸易代理有什么特点?进口贸易是近年来高速增长的贸易,进出口贸易涉及到的货物的种类也非常的多,但是进出口贸易不同于国内的贸易,需......


·法院财产保全超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法院财产保全超诉讼标的额可以吗??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


·军人提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离婚前的财产分割都是非常激烈的话题,人们遇到这类问题时总是找不到合理正确的处理办法,军人的婚姻是受法律严格保护这是个众所周知的......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条件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条件一、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条件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


·劳动仲裁代理有什么内容
      劳动仲裁代理有什么内容关于劳动仲裁代理问题,目前国内对劳动仲裁代理人还未作严格要求,致使一些毫不懂法的人也来滥竽充数。值得下欣慰的是,广东......


·动产质押合同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动产质押合同担保期限怎么确定?依据担保合同确定,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