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什么?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背书是一种票据的转让方式,企业单位为了获取社会资金,会向社会公众发放票据。在依法获得票据时候,所有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转让,对于记名票据,转让需要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的则成为背书人,受让方称为被背书人,你是否知道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一、背书人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二、背书人义务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
  
  (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三、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票据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支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背书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 (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 (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 时,付给??????? (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 (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与海运提单的背书的区别和关系看:在CIF价格条件成交下,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补偿权。所以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从事的是经济行为,但是票据具有可多次转让性,有些又是不记名票据,故而是不需要纳税的。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获得一定的金额。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治安处罚多长时间过处罚期
      治安处罚多长时间过处罚期治安处罚的追诉期是半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数量更多也更普遍,对于情节较为......


·工伤后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如何操作?
      在现在的社会中,确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凭借劳动关系这块来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和一般的法律......


·起诉法院要求国家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起诉法院要求国家赔偿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


·男女没领结婚证抚养费是多少
      不管男女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此时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那就不能成立婚姻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生下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的使用者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补偿费或安置费,会将土地交给其使用。或者是直接将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免费交给土地使......


·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确实好像在成年人的生活当中有很多事情自己也是迫不得已,为了工作和生计必须要和客户在酒桌上谈成很多重要的事情,但如果自己喝完酒以后醉酒驾驶发生......


·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


·陕西延安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陕西延安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虽然土地都是归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归个人或者是集体所有的。想要进行征地拆迁就必须要对使用权进行一......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要一起偿还吗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


·买二手房过户需要什么证件 卖方需提供的资料
      买二手房过户需要什么证件卖方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2、户口本(夫妻双方),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3、婚姻证明(结......


·业主收房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购房之后会涉及到收房这个环节,当然并不是业主简单的在收房协议上面签个名就完了,此时还是要实实在在的去验收房屋,不过会有一些事项需要格外注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