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人生在世,当我们成年以后,需要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是有很多的,比如从小我们被父母抚养长大,当父母变老以后,我们需要对他们进行负压,然后我们也需要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人生就是在不断的,责任和社会压力下前行的,其实国家针对受扶养人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请看以下资料。
  
  一、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受抚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婚姻法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
  
  二、被扶养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扶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它包括被扶养人范围和生活费的计算两项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上述资料详细的为您介绍了,在我国受扶养人是什么意思?受扶养人可以分为,当事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比如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子女、年迈的父母等。在国家的相关法规当中,当事人必须对受扶养人尽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如果不进行抚养,其实不只是道德上的一种沦陷,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规,是会受到国家的惩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效力
      生活中,租房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的,但有时也会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是否需要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有......


·不少人都有这样的想法,那就是政府修建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
      不少人都有这样的想法,那就是政府修建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比较起来的话,在质量、设施等方面是有很大的差别的,他们认为商品房在各个方面都会......


·物业合同需要业委会委员全部签字吗?
      物业合同需要业委会委员全部签字吗?一、物业合同需要业委会委员全部签字吗物业合同并不需要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业委会可以委托代表与物业......


·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责任由谁承担?
      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责任由谁承担?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逐渐增大,城市的楼层也是越建越高,人们利用越来越小的空间来容乃越来越多的物品,阳台便成......


·销售假药10万元以下怎么判?
      销售假药10万元以下怎么判?销售假药10万元,涉嫌销售假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就可以判缓刑。我国《刑法》第141条规......


·正常的婚假可扣工资吗?
      正常的婚假可扣工资吗?一、正常的婚假可扣工资吗?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在职工应享有的婚假期间扣发职工工资。一般情况下,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


·做完工伤鉴定可以辞职的可能性有多大工伤鉴定结果出
      做完工伤鉴定可以辞职的可能性有多大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辞职。首先要明确一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的时候就可以领取,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女职工生育期间怎么支付工资
      女职工要是需要生育子女的话,此时允许其向所在单位请产假。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保证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也就是要支付一定的工资......


·工商吊销多久后会自动注销 ?
      工商吊销多久后会自动注销?一、工商吊销多久后会自动注销工商一般只会吊销,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之类的文件是不会强制注销的,单位要注销需要有企业自......


·销售假药主观故意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零售药店销售假药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由抽象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不需要达到“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法律离婚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法律离婚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法律离婚财产分配规定是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