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人生在世,当我们成年以后,需要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是有很多的,比如从小我们被父母抚养长大,当父母变老以后,我们需要对他们进行负压,然后我们也需要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人生就是在不断的,责任和社会压力下前行的,其实国家针对受扶养人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请看以下资料。
  
  一、在我国受抚养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受抚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婚姻法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
  
  二、被扶养人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扶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它包括被扶养人范围和生活费的计算两项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上述资料详细的为您介绍了,在我国受扶养人是什么意思?受扶养人可以分为,当事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比如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子女、年迈的父母等。在国家的相关法规当中,当事人必须对受扶养人尽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如果不进行抚养,其实不只是道德上的一种沦陷,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规,是会受到国家的惩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子出现裂痕是比较严重的事情
      房子出现裂痕是比较严重的事情,特别是墙体出现裂痕了。因为那是房屋主体结构额问题,这时候就不单单是涉及你一个人了,而是整栋楼的所有业主。如果只......


·一、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


·在我国误工费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误工费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受损害的伤者本人是主张误工费的主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


·通常
      通常,我们在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之后都要签订入职劳动合同,入职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了我们工作的年限,内容,时间,报酬还有工作的纪律以及社会保险......


·购买期房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弄清开发商的“老底”  购房者应对开发商的资质、资信和商品房的证件进行缜密的调查了解,这至关重要。选择信誉高、实力强、业绩好的开发商可以......


·预防高空坠物施工安全措施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加深,随处可见建筑工地,尤其是高楼建筑工地。建筑工地的安全措施有很多,也是为了预防有可能发生的意外。建筑工地防高空坠......


·劳动仲裁当中谁有举证责任
      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并维权。不过,在劳动仲......


·学籍证明和在读证明怎么开?
      学籍证明和在读证明怎么开?作为学生,出去旅游或者是毕业找工作,都需要开具学籍证明或者是在读证明,这个对于学生来说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证明自......


·股东变更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股东变更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几年中,控制权转移事件层出不穷,每年都有很多公司发生了第一大股东变更,也有的股东并非是第一大......


·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哪些相关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有哪些相关规定?在生活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当我们不了解相应法律的时候我们很难处理好相应的土地转让问题......


·夫妻共有财产孳息是共有的吗
      夫妻共有财产孳息是共有的吗?夫妻共有财产产生的孳息也是共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