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解除劳动关系日期要怎么确定?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员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会进入新的工作单位,无论是办理入职手续还是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可能都会需要确认员工与之前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那解除劳动关系日期要怎么确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一、解除劳动关系日期怎么确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可以按照劳动者依法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日期作为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如果劳动者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自离的,可以以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者通告的日期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一)协议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与对方协商: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资总额绩效奖金可以扣吗?
      工资总额绩效奖金可以扣吗?绩效资金是不可以从工资总额里面扣的,绩效工资一般是针对岗位核心职能的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的,一般按绩效工资基数乘以绩效......


·非法集资受害人赔偿如何申请?
      非法集资是利用没有经过合法手续的凭证获取受害人信任,用集资的借口骗取受害人钱财,吸取社会上富余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人在骗取到大量钱财之后通常......


·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志处置事务的合同。一般针对不同的合同,自然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就不太一样。那么,在实践中,委托合同的主要......


·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有效吗
      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有效吗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


·质押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


·诈骗案必须找到所有被害人吗
      诈骗案必须找到所有被害人吗?1、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而不是以被害人要求追诉为条件;2、被害......


·房屋租赁合同签字不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吗?
      房屋租赁合同签字不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吗有,合同上按手印和签字有同制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合同有例外约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具体有哪些
      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具体有哪些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使得股权投资越来越成熟,其是指股权投资的方式取得股份,通过购买股票或者其他实物资产从而获......


·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办法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进度管理的办法是怎样的?所谓工程进度管理就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经审批的工程进度计划,运用适当的方法定期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跟踪、检......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1、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2、代通金是劳动合同......


·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判死刑的法律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多人死亡的情况,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