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一、一定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吗
婚前不一定要婚前健康检查。男女双方可以自愿去市妇幼保健院、户口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或卫生部门做婚前健康检查。结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结婚登记前先婚检,也可在登记后婚检,也可不参加婚检,自愿。
现在的《婚姻管理条例》虽然是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要求,而变成了一种自主的形式。但是,婚检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像一些遗传病、传染病、不宜生育等影响婚姻质量的疾病,只有进行婚检才能真正了解,才能真正自由选择婚姻。
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
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前健康检查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
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婚检对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关系不大,而应当强调加强孕检。如果真要恢复强制婚检,那么就应当对婚检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预防作用、孕检能否代替婚检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得出一个可信的结论。
不过,强制婚检倒是可以保障男女双方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一个方面,强制婚前健康检查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从表面来看,不愿意婚检的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涉,但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那么不婚检就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有妨碍。对于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不愿意婚检的父母是有责任的。
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儿也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检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合理的。
因此,国家要求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帮助男女双方获得知情权,并且不牟取利益、为他们保护隐私,那么,即使暂时有些强制,从长远来看,还是有益于公民本身,不算是对自由的剥夺。
二、婚前医学检查误诊怎么办
婚前医学检查,通常被认为是卫生保健行为,不是严格的医疗行为。
但它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并且将其认定为医疗行为能更好保护处于弱势方的患者的利益。故它应属非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婚前医学检查旨在查明当事人是否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一)、《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既使结了婚,婚后未愈的,婚姻无效。因此,婚前检查误诊将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1、将无病误诊为有病致当事人精神损害及与结婚有关的财产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受害人可依侵犯婚姻自由主张赔偿:其一,婚前自由权是内心自由权,属于人身自由权;
2、误诊为有病的行政法后果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误诊为有病可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内心意思;
4、误诊表明医方在主观上有过失;其五,医方对误诊的行政后果明知,也应当预见到对当事人的精神创伤。就与结婚相关的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赔偿。
(二)、将有病误诊为无病的,对当事人的损害有侵犯婚姻自由这种特殊人身自由权造成的精神和人身损害,和误延诊治造成的人身损害。
(1)、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或导致婚姻无效,使当事人精神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2)、结婚导致当事人人身损害的(如患者不宜生育而怀孕),应根据人身损害的程度和误诊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医方是否赔偿及其额度。
(3)、延误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依医疗事故赔偿。
尽管婚前检查的目的不是治疗疾病,但医方延误即为有过失、也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医治、婚前检查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因此,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可以构成医疗事故。
因此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也不是一定就要进行婚前体检,当事人可以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但从实际考虑,我们建议最好还是进行一个婚检,这样对彼此的身体状况有个了解,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取保候审的人逃跑有怎样的后果
取保候审的人逃跑有怎样的后果一、取保候审的人逃跑有怎样的后果首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会被没收;如果是提出保证人的话,保证人没有及时报告犯罪嫌......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相同之处,有哪些不同?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相同之处,有哪些不同?一、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投资手段,体现着资本信用。它们既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又能......
·剖腹产风险承担有哪些?
生孩子对于每一个女性来说是一个最伟大也是最疼痛的事情,生孩子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意外,特别是剖腹产带来的风险要比顺产大得多,因此剖产也是一......
·解除赔偿金一旦签字再去仲裁是否可以?
解除赔偿金一旦签字再去仲裁是否可以?解除赔偿金一旦签字再去仲裁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为有些情况之下,仲裁机构不会支持自己的主张。根......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怎么处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怎么处理?公积金转移需要办理如下手续:由所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及缴存手续。本人持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到......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这是可以......
·合同欠款诉讼期限是多久?
合同欠款诉讼期限是多久?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典实施之日超......
·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是否合法
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是否合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
·法律规定殴打他人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殴打他人怎么处理一、法律规定殴打他人怎么处理(一)治安处罚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
·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哪些
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哪些一、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哪些1.物证(1)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既遂怎么处罚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