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一个概念吗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一个概念吗?
  
  在签订一些合同时,签订合同的双方都会在合同上写明抗辩权的履行权力,对于抗辩权普通人也许没有什么概念,它有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类别,为了以防合同陷阱,我们应该对它有一些熟悉的掌握,那么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一个概念吗,我们收集以下文章为您解答。
  
  
  一、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一个概念吗?
  
  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条件不一样。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双方互负有对价给付的义务,并且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没有履行时,不得要求另一方先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构成要件和概念都是不同的,如果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另一方就不得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要求,而后履行抗辩权与之相比差异很远,您可以仔细阅读以上文章根据自己的条件寻找属于自己问题的解决方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转让要收税吗
      一、企业不良资产转让要缴税吗根据相关规定,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应......


·什么是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什么是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


·公司注册的商标过期能否续期
      公司注册的商标过期能否续期一、公司注册的商标过期能否续期?可以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10年之后如果还要继续使用的话,就需要及时办理商......


·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给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政府部门是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的主要责任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如果在查处制售伪劣商品方面不力,......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怎样的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怎样的?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


·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一、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有哪些?(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


·买房子交订金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子交订金注意事项有哪些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都?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刑事自诉与公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自诉与公诉案件的区别一、刑事自诉与公诉案件的区别1.定义不同:①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谁?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谁?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


·员工入职隐瞒病史会被开除么
      员工入职隐瞒病史会被开除么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