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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事情会受到法律或者合同的约束,使得许多不法分子的不了行为受到了约束,其中,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就是其中一项可以约束对方方法,但是许多人并不了解这到底是什么意思,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一下。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一、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如下:第一,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履行具有先后顺序,应由当事人双方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履行顺序,可以依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依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履行顺序的,应当推定当事人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暂时抗辩权,它只是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后,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因异时履行发生的,这种异时履行一般应由当事人特别约定。第三,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具体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为了防止先履行一方滥用不安抗辩权,民法典对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一是举证的义务,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或不会履行的情况。二是通知的义务,如果在中止合同履行后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会因此支出不必要的费用,甚至可能导致各种合同纠纷。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一旦另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上述可知,当双方要利用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来互相约束对方的时候,要提前了解好上述材料,查看这两项权利是否有对自己有利的情况,然后再必要的时候看准对自己有利的时机,并且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进行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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