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抵押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是什么?

抵押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是什么?
  
  当双方因为某种合作关系签订一份合同时,因某一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发生偏执,给另一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根据民法典选择不安抗辩权行使抵押权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那么抵押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是什么呢,我们根据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抵押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抵押权人就是享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的人,我们知道,抵押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抵押的物权进行处理。
  
  1、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抵押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在双方合同成立后,证明合同对方丧失债务能力时,规定不安抗辩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抵押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抵押的物权进行处理。当然,如果对合同纠纷还有疑问,我们可以选择律师为我们维护合法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有哪些构成要件?针对商标侵权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撞车了人没事需要给误工费不
      撞车了人没事需要给误工费不仅车损的情况况下,不支持误工费。如果是营运车可能以要求误工费。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关键与提供的证据......


·案外人诉讼保全标的争议可以提起吗?
      案外人诉讼保全标的争议可以提起吗?是可以提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


·基本工资如何确定,具体怎么算
      大部分劳动者的工资都是由多个部分构成的,而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工资。在工资构成中有一项是基本工资。那么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如何确定的呢?若你不是很清楚......


·不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如何让处理?
      不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如何让处理?一、不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如何让处理?股东资格认定的几种方式(1)理论上的几种方式。对于股东资格如何认定的问题,......


·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
      海商法全文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什么?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海商法全文相关内容,我们是比较少去了解的,但是肯定有需要的人群就是现在的海内外贸易的......


·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加班费的标准,是在《劳动法》中作出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结合实际的加班情况,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加班费。那究竟这个国家规定加班费......


·醉驾明天开庭深圳宣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醉驾明天开庭深圳宣判的可能性有多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开庭多久进行宣判,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
      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一、抽逃出资的情形认定是怎样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


·打离婚官司的费用通常是多少
      一般夫妻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而这也就是打离婚官司。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求提起诉讼的一方提供相应材料外,同......


·怎么写债权债务清理说明?
      怎么写债权债务清理说明?一、债权债务清理说明怎么写?×××(单位名称)债权债务清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名称)系本单位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