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当今时代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各企业可能一不留神可能就会被时代所淘汰。所以在经营的时候都是小心翼翼的,随着市场的发展战,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经营方式。企业改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经营手法,企业改制的原因有很多种,所以对于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也是不一样的,那么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1、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2、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3、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4、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从上面的资料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依据企业改制的性质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决定,比如针对一些破产企业进行改制,对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发展而进行改制的这两种情况,在职工补偿的问题上是肯定不一样的,所以您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可以结合自己的切身情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向自己发放职工补偿费,如果企业不进行履行的话,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有什么影响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的影响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服,所以,就拒绝签字。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


·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哪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意识到,借款时要签订借款合同,但大多数人还不知道借款合同中的一些约定是无效的,比如高利......


·孩子两周岁以下当孩子处于两周岁以下时
      孩子两周岁以下当孩子处于两周岁以下时,往往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因为孩子两周岁以下时年龄太小,很可能还处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健康发育......


·一、离婚财产冻结时效是多久?
      一、离婚财产冻结时效是多久?离婚财产冻结时效一般是六个月,一般情况下需要等案件审结后如诉讼结束、判决生效即可解冻。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


·父母两是否可以只写一份遗嘱父母可以写一份遗嘱
      父母两是否可以只写一份遗嘱父母可以写一份遗嘱,俩人签名,这份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


·有借条但找不到人怎么办?
      有借条但找不到人怎么办?有借条但找不到人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债务到期却找不到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没有比这更头疼的事情了。但是不论债务人是不是......


·刑事判决书格式是怎样的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


·在申请工伤鉴定期间工资怎么算?
      在您的日常生活工作期间,难免会生病受伤,虽然您都不希望这个情况的发生,但是当我们遇到此类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在申请工伤鉴定期间工资怎么算?其实......


·结婚多少年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结婚多少年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


·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该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该怎么办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怎么办?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可参考下文办理;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相信您都听说过监外执行,但实际有多少人知道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呢?这其实主要针对的是罪犯在监狱实际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