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吗?
一、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吗?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而离婚协议书并不在此列,因此,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二、离婚判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一)离婚案件在哪里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离婚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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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为六个月。
(三)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 动能力的;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其实属于合同,因而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虽然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之后,双方需要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此时即使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的,此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获得了有利判决之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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