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有哪些

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付定金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为了保证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另一份要付一定的定金。而在处理债务相关事宜的时候,我们要支付押金。定金和押金有一定的区别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三、区别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
  
  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订金与押金的区别有哪些?主要体现在定金担保的法律效益、担保方式、违约处理、使用场合等方面。简单来说定金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之间的一个担保,而押金却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撤销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是多少
      撤销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是多少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


·农村房屋产权证怎么办理
      农村房屋产权证怎么办理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


·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该如何要?
      公司不给加班工资该如何要?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常态,尤其是那些工厂车间之类的工作,加班更是常有的事,但有不少单位在安排加班后并没......


·工程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工程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各种建筑工程往往是很庞大的,要兼顾的东西也很多。对于工程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工程的质量,这是关系到千千万万人生命财产......


·刑事案件是什么条件才能判拘役?
      刑事案件是什么条件才能判拘役?一、什么情况下判拘役?判处拘役的情况:(1)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


·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公司股权转让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将这次股份转让所获的收益部分里面的20%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


·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再审可以吗?
      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再审可以吗?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也是可以的,再审的申请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求助,申请审判检察意见或者抗诉,让检察......


·对于罚没款可以分期付款吗
      对于罚没款可以分期付款吗?可以,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


·债务人常用的赖账方法有哪些
      债务人常用的赖账方法有哪些一、债务人常用的赖账方法有哪些本文将为您列举债务人常用的赖账方法,以便提醒您注意类似事件中可能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


·怎么对使用伪造信用卡罪量刑处罚
      如今什么东西都有伪造的可能,也就是我们说的山寨货。但其中要是使用一些伪造的东西,可能就会构成犯罪,如使用伪造信用卡罪。那实践中适用伪造信用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