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案例探析是什么?

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案例探析是什么?
  
  如今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也在飞速发展,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如何生存下来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集体企业对应的措施就是不断地改革创新,也就是改制来让企业变得强大,来适应市场经济现状,那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案例探析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上市前并购重组缘由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解决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保持公司的股权清晰等,通过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改制,使得企业能够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为上市打下良好基础。
  
  1、突出主营业务
  
  主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产品。并购重组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将不相关业务剥离出去,相关业务纳入到上市主体中来,从而达到主营业务突出或主要经营一种产品的目的。
  
  该种主营业务要求具备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允许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资质等放到上市主体之外。
  
  2、实现公司独立运作——五独立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五个要求。
  
  3、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上市前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将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大的公司吸收到上市主体当中,或注销同业竞争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般不建议企业将其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通过上市前并购重组和企业改制,建立公司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合法合规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业务流程的优化,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5、公司股权清晰
  
  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集体企业改制新三板案例浅析
  
  法规一:《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1、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3)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4)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5)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2、若该重组并非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范围内,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三十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运行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报告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法规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简称《意见1》
  
  法规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简称《意见3》
  
  三、并购重组的方式
  
  并购重组的方式主要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增资、注销、资产剥离等方式。
  
  1、股权收购:股权收购即上市主体通过以现金或股权对价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使目标公司成为上市主体的子公司,上市以后,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纳入到合并报表范围。股权收购有可以分为现金收购股权和股权置换股权两种方式。
  
  2、资产收购:资产收购即上市主体通过现金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资产收购完成以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存留也可以注销。
  
  3、增资:被重组方股东以其持有的被重组方的资产、股权向拟发行人增资。
  
  4、资产剥离:将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资产通过分立、资产出售等方式剥离出去。
  
  企业不仅要和市场经济的趋势作斗争,还要和同行业企业做激烈的竞争,而企业改制就是通过不断的协调、合作来改变这种现状,从而解决公司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来让企业发展更为顺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1、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


·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纠纷
      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纠纷一、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纠纷个人借款利息纠纷如下:1、借款时没有写借条。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当事人仅以口......


·一般二手房能住多少年
      一般二手房能住多少年一般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住宅用二手房的使用年限是70年减去已使用年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工伤认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有哪些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企业改制的性质,改制的原则有哪些
      企业改制的性质,改制的原则有哪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企业需要适应融入现代社会,就需要进行改制才能更好的发展,否则便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遗弃......


·敲诈勒索罪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生活中总有人借对方的过错,而大肆的进行要挟,甚至以支付高额的费用为代价来要挟对方。此时容易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此罪也作出了相应......


·成都收养需要有哪些条件
      成都收养小孩条件关于成都收养小孩条件,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


·债权催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一、债权催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债权催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


·虚假诉讼案件可否调解?
      虚假诉讼案件可否调解?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的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制作和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判......


·如何书写起诉中止探视书
      在离异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极为看重的,但总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探望过程中父母中无抚养权的一方若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