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公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二、公证员提出回避应该由谁批准?
1、公证员的回避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由本处主任决定;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2、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3、公证员明知有回避情况而不回避的,依照公证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三、公证员回避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而设立的,有利于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当公证员是公证事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和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再或者和当事人有其它关系的,就符合了公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应该主动提出回避。在具体方式上,公证员可以选择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如果明知道存在利害关系而不申请回避的,一经查实,会收到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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