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诉讼离婚一方不在是怎么处理的

实践中说到诉讼离婚一方不在的,其实也就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的情况。此时自然无法准确的查明夫妻之间的那些事情,因此很多人就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离婚了。那一般诉讼离婚一方不在的话是怎么处理的?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一方不在是怎么处理的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另外,原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一个什么情况呢?(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离婚诉讼中,被告应当到庭参加诉讼。2、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
  二、一方不到场能离婚吗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一般案件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有的人认为对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只要自己不出庭,那么法院就不能对案件作出判决,此时夫妻之间也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这样的想法可以说是大错特错,在诉讼离婚一方不在的情况下,法院也是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建筑工人因为职业的特殊性更容易受伤和发生事故。但无需担心,国家要求建筑单位公司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基......


·失信人可以担任法人吗?
      失信人可以担任法人吗失信人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


·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如何
      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如何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


·新婚姻法 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和婚前加名有什么区别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民法典》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和婚前加名有什么区别?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在房产证上......


·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投资管理公司是众多公司类型的其中一种,它可以帮助资金流转困难的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帮助经营不善的企业提......


·购房者有贷款还能按揭买房吗?
      购房者有贷款还能按揭买房吗有贷款也还是可以再按揭买房的,但是要看你这个贷款是什么样的贷款。假如你家现在有一套房子,这个房子上面是有贷款的,......


·能否签订两个劳动合同
      能否签订两个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划痕险算商业险出险次数吗?
      在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汽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特别是汽车的剐蹭,更成为每个汽车车主的噩梦,因为汽车剐蹭不仅仅很容易发生,也需要大量......


·银行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多少
      银行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多少银行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如果你在银行借贷了。并且规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但是你在还款日之前就还款了。银行规定还款人......


·收养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无效
      收养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无效一、收养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无效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


·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都有哪些
      现实中,经常发生一些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但有些时候可能只是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一时气愤而动手打人,像这样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因而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