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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无主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无主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无论是有主财产还是无主财产,在日常生活中,因财产而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更有甚者闹出了人命。《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通则》中有不少关于财产的规定,那么,《民法典》无主财产的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会将它们罗列出来,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财产的含义和分类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私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二)财产的特点
  
  1、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
  
  3、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
  
  (三)无主财产的含义
  
  无主财产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等。
  
  (四)无主财产的种类
  
  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对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失主不明的应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经公告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家所有。
  
  
  2、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产;隐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财产。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占为已有。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依法予以保护。
  
  
  3、无人继承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五)民法典中关于无主财产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可以是“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有关是指:财产的发现人、财产所在地的层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该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管理人等等。能提出申请的人的范围是很宽的。但公民申请,大致两种情况:
  
  一是他发现了无主财产,
  
  二是他知道原主,但原财产所有人已经死亡而该财产又无继承人,无人对财产主张权利。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其主管范围内发现了无主财产,
  
  二是财产的原财产所有人是它的成员或者和它有经济上的联系,而该原财产所有人无继承人等。申请人应写出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2、案件的管辖。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权是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是个特殊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不同,不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法院了解无主财产情况,便于寻找财产的原财产所有人,便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判。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一些关于财产的纠纷,我们建议您当机立断寻求律师的帮助,千万不要先入为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无主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法应当走法律途径,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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