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转让土地使用权预缴税款么?

转让土地使用权预缴税款么?按照规定,通过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不使用土地的时候可以将其转让,这样一来,也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物权,转让双方需要各自承担一些税费,包括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预缴税款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预缴税款么?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5%)。因此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是什么?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物权的转移,在双方签署转让合同后,办理过户之前要缴纳一些税费。不管是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还是契税,都应该在土地转让之后缴纳,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预缴税款是不需要的。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需要承担契税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哪些是玩忽职守的行为?
      哪些是玩忽职守的行为?一、哪些是玩忽职守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


·营业执照变更法人准备资料齐全
      营业执照变更法人准备资料齐全,最快十五日就可以完成。但是,变更法人之后,和营业执照配套的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银行对公帐户,银行组织信用证......


·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吗?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当我们所签订的合同在......


·一、开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一、开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赔偿?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


·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


·企业破产对员工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对员工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起诉离婚要提供什么证据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没有就相关事项产生纠纷,此时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身份材料,那么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了。但在起诉离婚中,可能就一些方面存在......


·精神病杀人会不会坐牢?
      一、精神病杀人会不会坐牢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一、法律规定有遗嘱需要析产吗?
      一、法律规定有遗嘱需要析产吗?一般是不需要的;是否需要析产协议书,关键看遗嘱内容。如果遗嘱将自己财产赠给一个人,并且就是自己一个人的财产......


·一般外观专利转让费用多少钱
      一般外观专利转让费用需要多少呢1、专利的转让费一般是经过转让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成的。专利市场上没有固定的价格标准,一项专利的价格视乎买卖......


·环保行政拘留期限是多久?
      环保行政拘留期限是多久?环保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是在10日以内,最多不超过15日。《环保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